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

關於滿18歲考駕照~我有話要說


2013 Sep 3由無名移至此,並稍加修正文字

    這個問題,經常出現在知識+,許多問答,看不出問與答之間,到底存在著什麼樣的關聯?又,正確解答常常有太多的不正確存在。因此,雖然前面打了兩遍,未能獲選知識+的最佳答案,也許他們出題,是希望發表其他目的的說法,並不真想知道正確解答,由1月初到了2月初,還沒有辦法發表,但我仍不放棄,再打第3遍,但這回我自己發表就好。

一、駕駛人負有社會責任。

    首先,18歲考駕照,曾經有過一些爭議,許多歐美國家,16歲便可以取得正式駕照,15歲便可以在通過筆試之後,在有駕照的監護人或教練帶領下,在路上練習駕駛。別人可以,為何台灣不行呢?

    許多台灣的駕駛人,從來不知道駕駛人所担負的責任有那些,簡單如下列:

    ☆ 行政責任(違規而收到罰單)。

    ☆ 民事責任(民事賠償、車損)。

    ☆ 刑事責任(肇事致人受傷)。

    ☆ 社會責任(醫療、保險均無法涵蓋全部範圍,需動用社會救助資源)。

    根據部份國外地區的做法,可以知道年輕人初次肇事,多在25歲以下;或是開車未滿5年以上。也因此,年輕人的保險費較高,在肇事後的保險費,常常倍數計算。台灣卻沒有如此做法,通常,在任何初次辦理掛牌動作時,保險費依最高收費,以後逐年遞減,當發生出險事件時,次年一律加3級收費。

    加上台灣的學制,18歲以下屬高中年齡,降低考照年齡,有可能加速誇富的風氣,台灣駕駛教育再不改變,讓更多年輕人送死也是非常不妥的事。因此,不改變考照年齡門檻,好像是保護年輕人呢?!


二、考駕照的流程。

    普通小汽車駕駛執照考驗,需年滿18歲,是為消極資格之一。

    不管是個別報考或者是團體報考,都需要學習經歷證明,即所謂的“學習駕駛執照”,是為消極資格之二。

    個別至監理單位報名者,學習駕照需滿3個月,或由駕訓班開立結業證明,甚至筆試成績轉移等資料;駕訓班團體報名的學員,常常沒有注意到這一張小小的粉紅色的紙卡,因為駕訓班用你的體檢表,及身份證影本,幫你辦了學照,等你考到正式駕照時,這張小紙卡,便需繳回監理單位,換取正式駕照。

    到這時,你得明白的事,就是所謂滿18歲,是指你滿18歲那天,才可以體檢,並憑此一合格的體檢表,申請學習駕照;又如參加駕訓班,則需你滿18歲當天,或以後才開訓的班別,你才可以報名。

以實際的例子說明:小明的生日是80年2月1日。

    駕訓班於98年2月2日有一班開訓,於是小明可以參加這一班次的訓練:

    小明是98年2月1日滿18歲,當天駕訓班沒有開班,

    但第2天即2月2日開新班,小明當然可以報名沒問題。

    如果小明的生日是2月3日,那就很抱歉只能報下一期了!

許多人在這裏會問幾個問題:

    a、差1天不行?真的不行,駕訓班得報開訓學員名冊,你會給監理單位剔除。

    b、可以提早上課嗎?按規定是不行,但沒有人和錢過不去,先上課不過是把你留住,錢不讓別人賺的辦法,考試嘛~~還是得等。

    c、可以半途插班嗎?開訓名冊上沒有記載,結訓名冊便沒有辦法插入。


三、學習駕照的用法。

    台灣的考照制度,嚴重扭曲學習駕駛的方法,少數所謂駕訓班業者,更以偏頗的態度面對廣大的消費者群,實際情形,自有法規規定。甚至台北市監理處,會當面告知拿到學習駕照的學員:報考駕訓班就不可以自行上路。說好聼的,她是提醒你駕訓班收走你的學習駕照,因此你上路時是視同沒有學習駕照,而不是未帶學習駕照。說難聼點,學習駕照有就是有,多點練習考駕照之後的馬路上,應該安全許多。不管有沒有駕照,剛開始開車的人,多數戒慎恐懼,發生車禍也多因速度不快,相對是較輕微的擦撞,整個制度的想法是圈起來閉門練功,然後練完上路碰運氣?這是個合理的好辦法嗎?

   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(摘錄)視同無照駕駛:

    六、領有學習駕駛證,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,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。

    七、領有學習駕駛證,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。

這兩條說的很清楚,實際做法上在此詳細說明:

    a、領有學習駕照者,需要有有駕照的人在副駕駛座指導,不可單獨上路。

    b、指導你的人不一定是教練,可以是親人、朋友,只要他有駕照即可。並且不會和你吵架,這一點很重要。

    c、你教練當然是用教練場的教練車帶你上路,你親人、朋友沒有教練車,使用一般小型車即可,只不過他少了副煞車的幫助,較危險。當然,也有人堅稱他的賓士600更安全哩!

    d、各縣(直轄市)政府交通警察大隊四組,主管學習駕駛路線。

    你可以到當地交通大隊,索取核准的學習駕駛路線及時間。上路前弄清楚規定,可免冤枉受罰。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    第56條:學習小型汽車駕駛,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,學習大型車汽車駕駛,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。

    第58條:學習汽車駕駛,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。在學習路線駕駛時,應依當地警察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,並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。

    第59條: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,自領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。

    第60條: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,應具有下列資格:

    一、年齡:
        (一)考領普通駕駛執照、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,最高年齡不受限制。
        (二)考領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,最高年齡不受限制。
        (三)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,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。

    二、經歷:
        (一)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,無經歷之限制。
        (二)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,須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,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。
        (三)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,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。
        (四)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,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。(以下略)

    看到這裏,你能明白問題在那裏嗎?呼呼~你應該很不容易才看到這。辛苦了!!

    
    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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